失控发票相关要点,你get到了吗?
 2019年11月18日 17866  税务报到

一、什么是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是指游离于防伪税控系统控制之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发票是否已开具、纳税人是否无法联系无必然联系。

二、失控发票的成因

产生“失控发票”的主要原因包括:

1.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和申报纳税;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在认定“失控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建立两项机制:

1.将纳税人最后一次领购发票的号段与已按期抄报发票的号段进行比对,前者多于后者的部分即为失控。

2.如果纳税人日后补充抄报了“失控发票”信息,则税务机关应立即对这部分发票恢复为正常状态。

三、发票失控应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1.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

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纳税人正常经营且存在真实交易的,增值税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一方面应该按照要求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另一方面要及时联系销货方,核实其造成发票失控的真正原因,如果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经税务机关相关流程核实后,将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

应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已申报并缴纳税款后,也将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发现销货方存在违规行为或拒不履行其纳税义务的,应主动向税务机关举报,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相关规定:

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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