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多小伙伴都在问留抵退税相关政策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梳理一下!
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01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就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下面让我们用4个方面来看看吧!
一、留抵退税条件必须满足5个要点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公式
答: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扣抵进项税额的比重。
下面用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
某公司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3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85、100、75、85和100万元。
假定4月-9月该企业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税额为530万元,其他扣税凭证计算已抵扣进项税额为35万元。期末留抵退税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均具备。
计算分析如下:
(1)进项构成比例=530/(530+35)*100%=93.8053%
(2)增量留抵税额=100-30=70万元>50万元 即9月与3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3)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70*93.8053%*60%=39.39823万元
通过计算,得出该公司可申请退税39.39823万元。
三、留抵退税怎么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报表》。
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四、存在哪种情形暂停办理留抵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1.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2.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3.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4.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第十二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的具体处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