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发放年终奖的季节,咨询年终奖问题的电话纷纷响起,财务人员们正加班加点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小编也加个点,将东家的问题和西家的问题拾掇起来,或许正是您要问的问题,愿能助您一臂之力!
一、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发放的年终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部分员工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部分员工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常见问题:企业要么全员按全年一次性奖计税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要么全员将年终奖均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员工个人作为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如张三可以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李四则可以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建议:可以由单位和个人达成书面协议,以确认计税办法。
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是否可以选择部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部分单独计税吗?
常见问题:企业认为部分年终奖分出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部分并入综合所得,这样可以达到个税最优化。
风险提示: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没有明确可以将年终奖分出一部分,分别按二种办法计税。试想一下,试算一下,分出一部分分别适用二种办法计税,会怎么样?如果是分次考核分次发放的,分别核算的,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所以,此种情况下是可以分别适用的。
例:A公司全年考核绩效工资但分次发放,分别在6月份及12月份发放,如张员工,6月份发放绩效工资3万元,12月份发放5万元。则张员工可以选择在6月份发放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12月份发放的并入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12月份发放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6月份发放的并入综合所得,但不可以将6月份及12月份发放的分出一部分来分别适用二种办法。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四条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三)发放时年终奖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单独计税是否可以重新选择计税方式?
常见问题:如果年终奖发放时已经单独计税,年终发现亏了,想反悔,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重新选择呢?
风险提示:财税〔2018〕164号,明确了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但未明确何时选择,也就是选择的时间节点未明确,想得美点,这是纳税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何种方式,何时选择是纳税人的自由,应该是可以的。
相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各地方也纷纷表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汇算清缴时可以重新选择计税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年底我们单位10月发放2019年的奖金,想请问下如何缴税?
“减税降费”在线访谈: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计算税款时,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对照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收入全额,乘以查找的适用税率,减去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税额。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江苏省税务局:
我的2018年的奖金是在2019年2月份发放的,当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办法计算缴纳了年终奖个人所得税500元。我的问题是(1)我的2019年奖金在2020年2月份发放,这笔年终奖是否在2021年汇算清缴,而不是2020年;(2)如果我2019年全年的工资加奖金没有达到6万,在汇算清缴时,能不能把2019年2月发放的奖金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当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计算缴纳的个税500元能否退还?
江苏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山东省税务局: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能否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江苏和新疆税务局答复可以重新选择,请问一下山东能否重新选择
山东省税务局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计算税款时,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对照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收入全额,乘以查找的适用税率,减去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税额。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安徽省税务局:
纳税人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已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汇算清缴能否再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计税?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个税专题):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计算税款时,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对照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收入全额,乘以查找的适用税率,减去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税额。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四)年终奖发放时已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再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
对于年终奖发放时按财税〔2018〕164号,明确了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但未明确何时选择,也就是选择的时间节点未明确,想得美点,这是纳税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何种方式,何时选择是纳税人的自由,应该是可以的。
对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各地纷纷表示在汇算清缴时可以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但未见发放时已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可以再重新选择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
难道不可以吗?既然各地表示了,可以重新选择,那意味着对于年终奖计各办法的时间点不是发放时,而是可以选择的。但为何各地不表示已适用了综合计税就不能单独计税或可以单独计税呢?
拨通各地12366电话及咨询各地税局,多数表示从征管角度,不易随意变更,征管有难度,不支持已适用综合计税再单独计税。
因此,小编建议,先咨询主管局口径,有松口,则多一种选择,在政策不够明朗,现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先按明确的办,年终奖金额较大的,发放时先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处理,汇算清缴时不是还有反悔的机会吗。
(五)同一人同月在两处取得年终奖金,能否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个税?
常见问题: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是否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
风险提示:目前,各地区有不同理解,以下口径请参考,具体执行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相关规定:《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方面:
1、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问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是否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即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优惠办法计算,其余收入合并缴税。
《福建地方税务局2018年1月咨询热点问题》
问:一个员工在两个单位任职,两个单位都在1月发放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在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时,可以将两个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成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同一月份从不同任职单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在自行申报时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计算纳税。
(六)分次发放的年终奖如何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常见问题:对于全年一次性考核的绩效工资,有的企业一次计得,分次发放,有的企业分次计得,分次发放,如何确定计税所得?
风险提示:会计处理不同,税法处理不一。
第一种情形:一次计提,分次发放。
例:A公司全年考核绩效工资但分次发放,分别在6月份及12月份发放,如张员工全年绩效考核工资8万元,6月份发放3万元,12月份发放5万元。
如果6月份考核后会计处理如下(暂不考虑代扣个税):
借:管理费用/职工工资8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工资8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工资8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其他应付款/张三 5万元
如果张三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个人所得税按8万元还是3万元代扣代缴呢?
此种情形下,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已明确其所有权,而且支付单位在帐务上已作处理,不论个人是否实际支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6月份张三应就8万元全额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分次计提,分次发放。
例:B公司全年考核绩效工资但分次发放,由于年底才能出考核结果,先付一部份,分别在10月份及12月份发放,如张员工全年绩效考核工资约8万元,10月份发放3万元,12月份发放剩余的5万元。
如果10月作如下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工资3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工资3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工资3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12月份再作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工资5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工资5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工资5万元
贷:银行存款5万元
此种情况下:10月份张三应只就3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可以选择10月份发放的3万元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12月份发放的5万元单独计税,但只能适用一次。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四条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通知》(鲁地税所字〔1995〕113号)第四条对个人取得所得,已明确所有权,但未支取的征税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已明确其所有权,而且支付单位在帐务上已作处理,不论个人是否实际支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年终奖单独计税时是否可以减除当月工资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部分?
原政策: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新政策:不能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缴纳个税。不得再扣除其他项目。
(八)退休人员取得在职时的绩效工资是否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常见问题:退休后,就不是企业任职职工了,取得所得按劳务报酬计征个税。
风险提示:绩效工资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范围,退休人员虽已退休,但其取得的是任职或受雇期间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可以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四条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一)年终奖是否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工会经费?
常见问题:年终奖未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工会经费。
风险提示:年终奖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工资薪金,也是工会法职工工资总额,二者说法不一,口径实质一致。
问:企业月工资标准4000元/人,年一次性奖金50000元,计算该个人工资上交工会经费按年4.8万元还是按9.8万元?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工资薪金的种类。
工资薪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时下,企业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名目繁多,称呼各异,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企业这类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称呼是什么,只需把握住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即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
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企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如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又如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等;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物价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如工人技校师津贴),工龄津贴及其他津贴(如直接支付给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及书报费等);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其他类似工资的支出,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婚丧假、探亲假、事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贴(如直接支付给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及书报费等);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其他类似工资的支出,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婚丧假、探亲假、事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工工会经费支出的扣除规定。
原内资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由于本条例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同时与《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衔接,本条明确了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同时,《工会法》对工会的职责、设立、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并对工会经费的来源、支出、管理等也作了全面规定。《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其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其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本条规定的扣除基准是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虽然与《工会法》所用的扣除基准“工资总额”用语上有所差异,其所表述的实际内容是一致的,是指企业支付给所有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工资薪金”,应作为计算拨缴工会经费限额的基数,应是9.8万元。
(二)劳务派遣人员年终奖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常见问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人单位直接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这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年终奖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且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给员工发放的年终奖税前扣除是否有比例限制?
常见问题:纠结是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列支并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给员工发放的年终奖如符合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条件,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没有比例限制。否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