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最新文件,梳理了与非正常户有关的11个问题。
1.自2020年3月1日起,非正常户认定的流程是什么?48号公告在非正常户认定上与现行规定相比进行了哪些优化?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48号公告对现行规定进行重申和明确基础上,优化了非正常户认定流程:一是增加认定期限条件,严格认定要求。对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才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也即,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一笔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这和原政策下一个申报期(多为一个月)相比延长了时限并予统一和明确,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特别是对由于疏忽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给予“容错纠错”机会。二是取消实地核查环节,实现系统自动认定。依法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48号公告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取消实地核查环节,以释放基层征管资源,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加强税收监管和优化纳税服务中去,更好维护守法纳税人权益。同时,48号公告明确,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
2.税务机关如何解除非正常户?48号公告在非正常户解除上与原税收业务相比进行了哪些优化?
48号公告取消了“非正常户解除”业务。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只要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了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对原税收业务作出两项优化:
一是在解除前的事项处理上,48号公告仅要求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补办申报。对缴纳补办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不作前置要求,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是在非正常状态解除上,实现系统自动解除。原政策下,纳税人需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有的税务机关还就其非正常状态期间经营情况进行调查。48号公告取消“非正常户解除”业务,通过系统自动实现,不需要纳税人专门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
3.非正常户认定需要公告吗?公告哪些内容?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二款
4.非正常户的税务登记是否仍然有效?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18年版)第三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
5.取得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能够抵扣进项吗?
非正常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另有规定”是指: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规定做相关处理。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6.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有什么影响?
(1)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D级纳税人的影响详见:黑名单、联合惩戒及D级纳税人管理。
(2)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3)对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
7.在哪里能查询非正常户信息?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8.非正常户认定对出口企业有何影响?
(一)由退税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2)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3)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4)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二)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9.认定为非正常户,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吗?
纳税人本年度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或者纳税人是由非正常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该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将会被直接判为D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10.身份证件被冒用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如何解除其与非正常户的关联关系?
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需报送的资料包括:A01082《个人声明》,离职证明,公安接报案回执。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离职证明的报送条件为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除外)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的;
(2)公安接报案回执的报送条件为相关人员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
11.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