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项目二: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注意事项: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项目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项目四: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注意事项:
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项目五: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项目六: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具体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注意事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征额标准,参考当地规定。
项目七:
工伤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
具体规定: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项目八: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计征个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具体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比如,广西税务局就分布公告,分别对公务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企业在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应明确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
各地扣除标准不一样,请关注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扣除标准。
项目九:
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具体规定: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项目十:
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津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具体规定:
税制改革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在内容上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注意事项:
1.上述两类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3项津补贴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