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税收风险,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明确异常凭证最新口径与执行规定。实务中,很多购货方纳税人在经济交易中接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需要接受税务部门调查核实。那么在实务中,纳税人要注意哪些方面,避免踩到“异常凭证”这一雷区呢?
举个例子:
甲公司2018年设立,从事建材批发,系正常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甲公司自乙公司购进建材一批,价值300万元。结算时,乙公司告知:“今年我公司专票开的有点多,年底让其他公司开专票给你们抵扣,销售额什么的都按实际来”。
甲公司办税王会计接收专票时,发现专票票面销货方显示为丙公司,销售额、税额都正确。王会计有点担心,可这张专票正常申报抵扣了,想想乙公司也是老客户了,应该没什么大事。
2019年3月,王会计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丙公司被税务机关确认为走逃(失联)企业,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的这张专用发票被确认为异常凭证。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甲公司先作进项税额转出,下一步接受核查。
一、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列入异常凭证?
答:自2020年2月1日起,下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 “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走逃(失联)企业指哪些企业?
答: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如何处理?
答: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分以下情形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2.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已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4.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综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避开雷区“三步走”
(1)经济交易前的“了解情况”
交易前,了解交易方基本信息、注册资本、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纳税信用、生产能力、产品特点等信息,尤其交易方属新供货商、新办企业。如发现交易方明显无实际生产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或购进、销售明显背离、不符合行业常规的,企业应提高警惕,避免踏入雷区。
(2)经济交易中的“核实信息”
交易中,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重点核实商品品名、销售额、销货方识别号、销货方名称、备注栏等票面信息是否填列完整,且与实际保持一致;企业应通过对公账户转账交易,留存银行回单,尤其注意专票注明交易方账户与交易方提供的转账账户不一致时,提高警惕;企业应注重货物运输信息,通过正规渠道运输货物,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应与实际运输吨位、路程、起运地、到达地、金额等保持一致。
(3)经济交易后的“痕迹管理”
交易后,企业应注重留存合同协议、资金交易记录、入库单、出库单、过磅单、运输合同协议、仓库保管凭证等,做到痕迹管理、留存被查。
政策依据:
1.《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