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你都明白了吗?
 2019年10月28日 20674  税务政策

房子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新个税法实施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月可按照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那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判断标准是什么?

近日,有很多纳税人关于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有很多疑问,今天小编帮大家梳理了一些大家想了解的问题,快来一起看吧。

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5.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6.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举个例子:

小王曾于2015年以全款的方式购置一套住宅N,2019年5月又购置了一套住宅M,其采取的贷款方式为商业银行贷款,银行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2019年8月起开始支付住房贷款利息,每月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共计4000元。那么,购置的住宅M不是小王购置的首套房,其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能否作为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贷款利息是指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因小王购置住宅N时是以全款购买的,未发生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因此,购置住宅M发生的住房贷款支出应作为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享受个税扣除优惠。那么,在个税扣除方面,小王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纳税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且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同时,针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还应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1.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2.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在线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
400-888-7789
西宁运营热线
186-1232-7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