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国税局代开发票的开票项目有什么不同,为什么有些项目国税局代开发票不给开?
 2016年09月14日 17144  税务报到

一:关于增值税发票代开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
龟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大白话:哪些纳税人增值税专票需要代开呢?就是你企业办理的税局登记是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个体户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为一般纳税人),要不你单位是国家税务总局特批的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龟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大白话:你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营业税改增值税项目。对方说要你开具增值税专票,你无法自开,此时候就需要去税局代开。

二:关于开票项目
1.看个案例: 开票项目与业务不符可处罚1万元

刘总是一间小酒楼的老板,由于生意红火,想把酒楼楼上几层也租下来扩充用于经营旅店。近期接到地税部门的处罚通知书,原因是消费者住宿后取得的发票开票项目却注明是餐饮业,由于开票项目与业务不符,被税务部门处以10000元的罚款。刘总觉得疑惑,因为不管是餐饮还是旅店,都属于服务行业,为什么不能使用同一种发票。

分析:开票项目不是小事情,按规矩办事,不能任性而来。问题是 有的纳税人确实不知道如何开发票项目啊。是的,看下面这个问题。

2.看个问题:

纳税人问:物业公司应该开具什么发票项目?

税局答疑:发票开具的内容是以实际发生的对应的经济业务来确定。请根据贵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收入情况等据实开具发票。

分析:你不要问的这么细好不好,哈哈。税局不会告诉你具体哪个是不是,但是告诉你:以实际发生的对应的经济业务来确定。请根据贵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收入情况等据实开具发票。以此问题为准,具体开什么项目,你看着办。

3.看个现状

一个公司的说明(来自网络):我公司承接的旅游相关业务收入,为客户开具山西省地税通用网络发票,项目为旅游费,在限定金额内不需要支付任何税金费用。也可以提供交通费发票。我公司自有专业的会务公司,专业从事会议策划、服务、户外拓展等业务,和旅行社相辅相成,为更多客户提供会务+旅游的一站式服务。 如需开具其他项目如会务费、其他服务费等需要另行付费。

链接:此处我就不连接了,你大概知道就行。

分析:开票项目,确实很重要,违法事情不要干,且看且珍惜。

三:为什么国税局代开发票有些项目是不给开的?

现状:税局看企业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上木有的项目,税局不给开发票。

税局根据这个来开票是否合理呢?

1.工商管理规定

条文:200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规定:
第四条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3.分析:税局对于企业营业执照的范围,应该区分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原因是税局执行税法,而不是工商行政法规。对于需要许可的项目,可以需要企业提供经营范围变更,否则是一般的项目应该需要给代开发票。
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开具发票。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超范围经营,不属于不能开票范畴,所以可以开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答疑是这样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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